本文作者:qiaoqingyi

生活服务属于什么税收分类(生活服务属于什么税收分类)

qiaoqingyi 2023-10-03 98

  

个人所得税修正法案终于要来了。草案一出,引发各路吃瓜群众热情洋溢的激烈讨论。

6月19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也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主要变化如下: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对工薪阶层最关心的个税调整部分,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如果个税免征标准从3500元提高至5000元,考虑月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不变,则个人将少缴纳个税45元,即(5000-3500)*3%。对于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原先在3500-5000元之间的人而言,受益将是最大的。

工薪阶层得到的减税礼包还不止提高个税起征点,税率的级距调整也颇具看点。按照草案的内容,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

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个税的3次上调

如果草案通过,税改落地,这将是中国个人所得税自创立以来的第4次上调,距离上一次调整个税起征点,已经过去了7年。

我们来简单回顾一下个税法的历史。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制定800元的起征点。由此建立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到1600元。

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从2008年3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此前的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自9月1日起施行。

3500元的起征点一直使用至今。

  个税起征点越高越好?

  人们普遍认为,起征点越高,自己的纳税负担越轻,所以起征点越高越好。但真相果真如此吗?

个税起征点的设置,是为了满足普通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应否提高,提高到多少合适,应该考虑几个因素:第一,物价指数;第二,全国平均维持基本生计的水平;第三,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提高到多少才算合理,是需要测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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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人提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10000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过高的起征点,会产生诸多不公平。

第一个不公平是低收入阶层与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差距会扩大。如果将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至10000元,收入在3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人群将不再交税,而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人群应纳税所得额也将减少6500元。因此,个税起征点大幅提高将使中等收入阶层大为获益,而对低收入阶层没有好处。他们之间的税后收入差距将因起征点提高而扩大。

第二个不公平跟以个人为单位交税有关。目前个税征管是以个人为单位征缴的,没有考虑到家庭负担因素。而低收入家庭负担一般重于中高收入家庭,比如高收入的人通常不愿多生小孩,低收入的人通常原意多生小孩。因此,在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之后,这两个群体之间的差距也会变得更大。

关于起征点标准,还有人提出是否应考虑对不同收入的地区采取不同标准。笔者认为,从统一性角度来说,起征点应该全国统一,不应该分地区确定。我们在制订起征点标准时,按照一线城市生活标准来测算,对于相对落后地区形成了一种优惠。

个税改革进行了多年,个税起征点也历经了800元、1600元、2000元、3500元几次变化。实际上,每次个税改革都是围绕着提高起征点在改革,而这是非常不全面的。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是什么?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调节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如果仅仅围绕着起征点来改革的话,这个作用就很难实现。

个税改革应通盘考虑。

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跳出围绕起征点循环讨论的怪圈,从整个制度、全体要素来全局考虑。这些要素除了起征点之外,还包括扣除标准范围、税率、税收征管、税收减免等方面。

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在扣除标准方面要尽量全面,目的是要体现公平税负和政策导向。统一的起征点是扣除标准里的一项,此外还应考虑到家庭负担和政策导向。比如有残疾人的家庭负担会加重,就应该对应纳税所得额酌情扣除。再比如国家要鼓励多生小孩,就可以规定多生一个小孩,扣除若干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鼓励个人或家庭加大教育投入,也可以将部分教育投入纳入扣除范围。

二、税率也有改进的空间,建议降低边际税率。目前,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45%的最高税率在全世界来说,也是非常高的税率。但是,能以此税率征收到的税收占比却很少,这和西方国家完全不同。因为达到最高税率标准的高收入的企业老板、高管,他们交的税都很少。而80%以上的个税基本上都是中等收入阶层在交。这背后有很多原因,但至少说明这个税率作用不大。从纳税人角度来讲,如果税率太高,他就会想尽办法避税。而避税无非是把本来该在中国交的税交到境外去了,造成税源流出,对国家也没有好处。如果税率合适,相对而言避税成本太高,他可能会更愿意交税。因此,笔者建议降低边际税率,削弱高收入者避税动机,反而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

三、改变目前分类征收的模式。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在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类叫分类征收,第二类叫综合征收。我们国家目前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分类征收就是把不同的收入来源按照不同的方法来征税,采用不同的税率。比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有两套税率,一套是累进税率,一套是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是累进税率,劳务所得、稿酬所得、专利权所得是比例税率20%。这样看似公平,但却可以很容易地避税。比如,高收入阶层每个月拿二三十万的月薪,按工资、薪金所得要交纳45%的个税;如果按劳务所得交税,则只需交纳20%个税。这样就会产生漏洞与不公平。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通常采用综合征收模式,就是把很多大部分的收入并成一类,按照一种方法征税。这样既简单,又能防止一些规避行为。

四、灵活运用税收减免政策。税收减免和税前扣除一样,都可以体现政策导向,但扣除标准是通过法律规定的,相对固定。税收减免的决定在行政部门就可以作出,根据形势的变化,可随时调整,更为机动灵活。比如国家应该鼓励个人自主申报、网络申报,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可以给予通过网络自主申报的个人退税5%或10%。

由此看来,本次个税改革将迎来第一次根本性变革。

  ■ 来源:腾讯财经、每日经济新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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