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qiaoqingyi

餐饮网络安全监管(网络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qiaoqingyi 06-11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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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开手机,轻轻一点,无需出户,热乎乎的美食就送上家门……“互联网+食品”商业模式正在转变人们的消费习惯,网上订餐因其简便快捷受到欢迎。当然,除了味蕾的诱惑、方便快捷的就餐,安全与健康同样不容忽视。正如政府工作报告所强调,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健康,必须管得严而又严。而要解决网络订餐面临的诸多问题,必须上下合力、统抓共管,才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餐饮网络安全监管(网络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传统监管需跟上时代步伐

  ■唐云华

  面对“互联网+食品”,传统监管方式跟上时代步伐主要有两方面难题。一是技术上的难点,网络信息瞬息万变,违法线索隐蔽,证据的固化及证据的获取就比较困难。二是监管的难点,网络食品安全经营者平台及平台所在地是分离的,这是个普遍情况,给监管执行带来困难。

  换个角度讲,恰恰可以利用网络自身的特点做好食品监管。虽然,网店和网络信息的量很大,但大平台、大网店的聚集效应也非常明显。如果大平台、大网店自律性增强,就会取得很好的监管示范效应。另外,在网络空间,虽然违法线索隐蔽,但网络电子化的一个特点就是很难做到不留痕迹。所以,相关部门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完全可以实现食品监管的可控。一般来讲,消费者之所以青睐少数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主要是因为其口碑好、信誉度高。而这些好口碑会通过消费者进行传播,形成网络平台的扩散效应。从这个角度讲,消费者的网络评价完全能成为相关部门的监管参考,只不过其标准和规范有待完善。

  归根结底,网络监管的最终基础还是信息公开。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实名和主体资质要明确清晰,而且网络平台要保留相关记录,保存备份好相关数据,不仅包括交易主体信息,还包括交易记录等数据,这有利于监管部门数据和网络平台数据实现对接,保持信息的互动畅通。

  (作者单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监管落实需强化责任追究

  ■毕井泉

  去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做了具体而明确的界限和规定。

  比如,明确了在网上接受订餐的必须是取得许可证的实体餐饮店,而且餐饮企业必须保证在网上销售的餐饮产品与在实体店销售的餐饮产品质量完全一致。否则,就要追究相关责任。无疑,这让网络食品监管的尺子更精细了。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落实,落实的关键在于强化责任追究。就企业来说,主要是落实四个方面责任,即原料购进质量安全责任,认真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责任,“明厨亮灶”责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责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网络食品交易纳入监管视野,首次明确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负责,交易平台应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这利于加固网络食品安全的“防火墙”。

  责任与行动之间,存在太多不确定性,当自觉靠不住时,外部力量的监督作用就凸显出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平台和线下餐饮企业的监督,及时清查并严厉惩处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同时,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测功能,形成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作者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网络消费需打破信息壁垒

  ■胡锦光

  食品是一种“经验性消费品”,对于消费者来说,食品供给者具有明显的信息成本优势,他们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获得食品安全信息的成本高昂,不可能在购买食品时收集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

  著名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在《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中提出“逆向选择”理论认为,当产品卖方对产品质量比买方拥有更多信息时,就会导致出售低质产品的情况。典型的如“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如果企业不添加三聚氰胺,就必须付出更高成本才能保证牛奶质量,而市场价格是相对稳定的,消费者不会对增加成本买单,企业只有集体选择非法添加,这是食品行业中“信息不对称”的恶劣影响。

  很多时候,一些不法生产商就是钻了信息不对称的空子,为谋取自身利益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网络食品立法正在日臻完善,媒体的报道和披露正对网络食品销售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同时,也督促了监管部门对于网络食品监管的强化,以及对网络食品销售平台归责的严格化。但也要看到,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仍较为突出,比如一些商家进入网络平台时信息供给不充分、不真实,为网络销售食品做夸大、虚假宣传等。

  对此,应持续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通过诸如信用信息的披露来发挥消费者的选择力,鼓励消费者用脚投票提高平台对于消费者保护的重视。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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