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su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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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ai 05-01 120

  微博上曾有这么个段子说,“对于有些女孩儿来说,没有什么事是一支口红解决不了的,如果有,那就两支”提起口红,你能想到哪些牌子?YSL?Dior?TOM FORD?

  见惯了这些常见的品牌,讲真,那你见过“photoshop”牌口红吗?可不要觉得小编是在搞笑,还真有一家公司申请注册了“photoshop”商标,指定使用在口红、指甲油、香水等第3类商品上。

  而说起“photoshop”,想必大家都知道,这是一种数字图像处理软件,我们习惯称之为PS。PS是美国一家叫奥多比的公司开发和发行的数字图像处理软件,“Adobe Photoshop software”凭借较强的图像处理能力被广泛应用于平面设计、摄影等诸多领域。因为不满该公司将“photoshop”指定使用为口红、香水等商品,美国奥多比公司于是也展开了一场历时4年的“photoshop”商标权属争夺战。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photoshop”商标权一案作出了二审判决,法院终审撤销了商评委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事件的结果对美国奥多比公司来说的确是皆大欢喜。看完了结果,小编还是带你来了解一下事件经过。

  该案的争议商标为第9329485号“photoshop”商标,由一家叫做北京联拓创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类别为第3类,主要商品/服务列表有:香水、眼影膏、指甲油、口红等。

  经过一年,在2012年4月,美国奥多比公司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引证理由为侵犯其在先核准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商品上的第573256号“PHOTOSHOP”商标权。但是经过审查,商标局仍于2013年5月作出裁定,核准了北京联拓创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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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小编在查商标(cha.shangbiao.com)中的查询结果来看,第573256号“PHOTOSHOP”商标由奥多比公司于1990年11月提出申请注册,注册类别为第9类,核准使用在计算机程序上。

  奥多比公司不服商标局的裁定结果,于2013年6月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侵犯了其对引证商标享有的驰名商标权益,并认为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对“PHOTOSHOP”标识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而商评委在经过审查之后于2014年3月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成为驰名商标,而且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红等商品与奥多比公司所主张驰名的计算机程序商品差异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奥多比公司利益受损;另外,奥多比公司主张著作权的“PHOTOSHOP”标识设计过于简单,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奥多比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综上,商评委裁定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展开维权屡次被驳回

  奥多比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补充提交了中国国家图书馆对“PHOTOSHOP”商标的检索报告、《金山词霸》相关词条解释、在先著作权登记证明文件等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且奥多比公司对“Photoshop”软件享有合法的著作权。

  北京一中院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状态,而且相关公众容易将“PHOTOSHOP”作为一种软件名称而非商标进行认读,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差别较大,即使引证商标达到一定的知名状态,相关公众亦不会对两者产生混淆误认。

  北京一中院同时指出,奥多比公司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所主张保护其在先著作权的理由系就“Photoshop”软件本身的著作权而言,其并未明确主张“PHOTOSHOP”作为一种软件名称应对这一标识加以保护,所以其在诉讼中主张该项权利的相关理由并不属于商评委的评审范围;同时,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会对奥多比公司“Photoshop”软件本身的著作权构成损害,而且“PHOTOSHOP”标识本身缺乏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因此不能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上,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奥多比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国奥多比公司也是屡败屡战,继续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据悉,上诉之后,奥多比公司又补充提交了关于“Photoshop”软件的媒体报道和书籍及所荣获奖项、中国及其他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PHOTOSHOP”商标及著作权予以保护的相关判决和决定等10份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对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奥多比公司提供了其对引证商标进行了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的证据,如数千本图书的相关介绍及数百家媒体的相关新闻报道和广告宣传、奥多比公司的“Photoshop”软件曾获得的相关奖项、自2001年起中国每年举办“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Photoshop6.0”“Photoshop”软件的下载数量等,足以证明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在中国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同时,北京高院指出,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较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属于对引证商标的复制。虽然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红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商品存在一定区别,但考虑到二者相关公众有重合之处、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等因素,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口红等商品上,容易破坏引证商标与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商品之间的密切联系,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奥多比公司的利益。

  综上,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至此,美国奥多比公司历时4年多的跨国商标“阻击战”也终于得到了个结果。

  但是,小编在搜索“photoshop”商标时搜到了以下几条结果。

  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和奥多比打官司的北京联拓创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外,还有一家叫杭州驰成针织有限公司也申请了“photoshop”商标。该商标于2009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准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帽子,袜子等商品上。商标目前已经注册成功。

  

  这个商标图形并不与第573256号“PHOTOSHOP”商标图形如出一辙,那么奥多比公司是否又注意到了这个商标呢?会不会再来进行一次跨国商标“阻击战”?我们还是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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